东平县司法局发布2024年十大典型案例
2025-01-17
2025-01-17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一、某面条加工厂不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某面条加工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在申请人成品仓库中发现100余包已包装好的面条,共计3000余斤,面条包装合格证上生产日期标注为2023年8月22日。2023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申请人被处罚款15000元,申请人不服,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复议办理
收到该案件后,行政复议机构立即开通“快车道”办理机制,快速组织调查核实等程序。经调查,该个体工商户为首次违法,涉案食品未流入市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行政复议人员了解到其经济情况较差,被处罚款额较高,将会给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便及时同被申请人沟通协调,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法定的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被申请人最终对该工商户从轻处罚,罚款5000元。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实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
(三)典型意义
行政复议工作要坚持系统思维,要“深入案件看复议”,更要“跳出复议看案件”。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机关在职权、资源、专业等方面的优势,统筹配置行政资源,提供多样化行政救济,实质性化解争议,帮助市场主体解决困难,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助力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市场生态,最大限度地防止企业“一罚就关”“一罚就死”,实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企业良好健康长远发展的双赢效果。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二、圆梦驾校等十家驾校不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3日,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舆情信息,举报人称东平县部分驾校成立了联合体,规定统一收费2980元,不执行的将从各驾校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5000至20000元作为罚款。2023年11月13日,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前往东平驾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调查了解,现场发现东平县驾培自律联合协议、会议纪要、本期培训成本返还明细表、平均分配发放明细表,上述材料均涉及到圆梦驾校等十家驾校。2023年11月23日,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调查发现,2023年5月1日前后,驾驶员培训收费价格有所变化,并存在明显提升的情况。2024年3月22日,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2024年4月10日举行了听证会。2024年7月23日,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圆梦驾校等十家驾校分别处以警告及80000元罚款。圆梦驾校等十家驾校对该行政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东平县行政复议机构依法予以受理。
(二)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罚款金额较高,案情复杂,应组织召开听证会,组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围绕事实认定、执法程序、法律适用进行质证和辩论。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案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扎实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能够确定圆梦驾校等十家驾校的违法事实。圆梦驾校等十家驾校表示,其已经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且积极采取行动改正违法行为,每家驾校均被处罚款8万元的金额过高,对驾校的正常经营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可能会导致驾校面临诸多困难。
在行政复议机构的积极协调下,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考虑,同意综合考量本案的违法事实、具体情节以及自由裁量权等多种重要因素。秉持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将原本对每家驾校罚款8万元变更为1万元。最终,双方在行政复议机构的努力下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行政复议机关对和解协议予以确认,出具行政复议调解书。
(三)典型意义
行政复议机关在合法、自愿前提下,可以对各类行政争议开展调解,实现定纷止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强化了调解在行政复议办案过程中的运用,规定行政复议调解书具有与行政复议决定书相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若不履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准确把握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精神,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案涉争议磋商协调、释法明理,在厘清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基础上,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行政复议机关对和解协议予以确认并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既保障了申请人企业的合法权益,又解决了行政处罚过重的问题,取得了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一举三得的成效,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中相统一,有力推动了亲商、爱商、护商的更优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形成。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三、彭某等四人诉银山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彭某等四人是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银山镇西汪村村民,因承包地以及宅基地房屋面临征收拆迁,故于2024年9月20日向东平县银山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公开《金山坝以西居民外迁工程戴庙安置区(西汪村)拆迁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以及反馈信息。物流信息显示被申请人银山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9月23日签收了上述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后续并未收到任何答复,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银山镇人民政府表示,其于2024年11月15日收到东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才获悉申请人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收到申请之日,应以被申请人实际签收之日,即2024年11月15日为准。
(二)复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在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9月20日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邮件于2024年9月23日由被申请人门卫签收,签收当日即应视为被申请人收到相应申请材料,由于被申请人内部信件流转原因,导致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能及时处理,不能作为其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的正当理由,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因此,行政复议机构认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三)典型意义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救济途径,能够有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进行行政复议,不仅可以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使公众能够获取政府信息,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和决策,还能加强群众对政府活动的监督,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社区矫正典型案例
四、刘某某教育帮扶案
(一)基本案情
刘某某,男,山东东平人,2024年5月21日,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24年6月13日,东平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法为其办理了接收手续,并委托执行地司法所负责落实其缓刑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
入矫后,执行地司法所依法为其成立了矫正小组,对其开展了入矫教育、法治教育、个别谈心谈话教育,并通过实地走访考察、矫正小组联络反馈等,对刘某某本人及其缓刑考验环境进行了较全面的了解。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刘某某自入矫后逐渐情绪低迷,甚至出现了悲观厌世的心理,执行地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立即召开了分析研判会,一致认为刘某某出现该心理是由家庭经济原因引发:刘某某家中有两方老人需要照料,妻子无业,有两个孩子正在上学,家庭所有经济来源由其一人承担。目前,刘某某在某快递公司从事物流运输司机工作,但由于在社区矫正期间,未经批准不能离开东平县,为此,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愈发紧张,导致刘某某情绪很不稳定。
找到问题的根源后,执行地司法所会同矫正小组,制定了针对性矫正措施,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刘某某进行个别谈话,点清问题症结,舒缓其情绪压力,深入了解有关情况,并及时报请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落实刘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同时,会同刘某某家属,开源节流,降低生活压力,此外,通报检察院、属地政府协同做好刘某某监管帮扶。通过多方的积极努力,刘某某提出的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获得审批,并由执行地司法所送达了审批决定和履行告知程序,刘某某的不良情绪得到极大缓解。在刘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期间,东平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执行地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定期对其活动轨迹进行核查走访,并针对性加强了对刘某某的个别化教育矫正工作,对其开展交通法规和安全知识的教育。经过一段时间的社区矫正,刘某某的法律意识和矫正意识明显提高,能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起到了很好的引导作用。同时通过批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保障了其家庭经济来源,让刘某某重拾了生活信心。
(二)典型意义
《社区矫正法》实施后,进一步强调了个别化矫正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权益保护,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在工作开展中更加注重社区矫正对象个性化情况,实施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避免了社区矫正对象因心理、矛盾等问题导致的安全隐患。此案中,工作人员积极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问题并进行了风险研判分析,充分借助了矫正小组的力量,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及时引导社区矫正对象走出困境,更好的回归了家庭和社会,矫正质量也从“管得住”向“矫得好”进行了转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社区矫正典型案例
五、马某某教育帮扶案
(一)基本案情
马某某,山东东平人,性格偏激,其父亲常年酗酒,马某某曾与父母发生过激烈的肢体、言语上的冲突。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目前,马某某双侧股骨头坏死,下肢受限,在家服药治疗。
入矫初期,马某某对社区矫正充满未知的担忧,经常酗酒逞强、胡言乱语、大放厥词,多次拨打单位办公电话、12345政务热线提无理要求。局主要负责同志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及时到马某某家中进行走访,全面了解其家庭情况和成长经历,并主持召开研判会进行分析,得出了评估意见,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司法所联合综治办、派出所、村居、管区五部门对马某某进行“五包一”帮扶包保,签订管控帮扶包保责任书,明确管控帮扶责任;邀请具有心理咨询资质的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引导其摆脱酒精依赖,让他对司法所产生信任;并积极协调、联合相关部门给予物质、关怀等方面的帮助。通过教育帮扶,马某某法律意识增强,能够自愿接受社区矫正,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并提交思想汇报,与父母的关系也有了很大缓和,在其父亲住院期间还尽心尽力陪护。
(二)典型意义
教育帮扶是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的重要内容和体现,在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走出阴影、重拾信心、回归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家庭背景、生活经历、个性特点等情况各不相同,在制定矫正方案时,要有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社区矫正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的优势,及时并充分掌握矫正对象的家庭、生活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积极有利因素,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调动社区矫正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社区矫正对象自谋出路的能力。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典型案例
六、接山镇北遂城村集体与承包户李某大棚承包法治审核案
(一)基本案情
接山镇北遂城村村集体为了积极推进特色农业发展,鼓励村民种植大棚蔬菜。2022年,村集体与村民李某签订大棚承包合同,约定将村集体的10个暖棚承包给李某用于种植大棚蔬菜,承包期限为10年,每年承包费为55000元。在合同履行2年之后,李某称土地地势偏低,夏季雨水较多,村集体对水利设施维护不利,将其种植的辣椒全部淹死,导致经济损失10余万元。而村集体则认为李某未按时交纳2024年大棚承包费,构成违约。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并拿着当时的承包合同找到接山司法所请求调解纠纷。
接山司法所协同镇法律顾问对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发现合同中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界定模糊不清,合同中未提及自然灾害(如雨水淹没)的应对机制和责任划分,导致经济损失后双方无法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同时,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违约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方式,导致在违约事件发生时,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针对合同中发现的问题,镇司法所协同镇法律顾问,对合同提出了法制审核意见: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的使用方式、承包费的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明确了承包费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和支付账户等细节。以及违约责任中括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赔偿损失的范围等。同时在合同中增加了自然灾害的应对条款,明确了双方水利设施维护责任,以及保险费用承担责任。合同规范后,双方的矛盾纠纷也迎刃而解,针对之前出现的问题,双方各退一步村集体针对李某因地势低洼,造成的雨水淹死作物形成的经济损失,村集体协商一致,减免李某部分承包费进行补偿,李某则承诺按时交纳承包费,并继续履行承包合同,实现了双方的共赢。
(二)典型意义
司法所协同法律顾问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能够切实预防、化解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签订环节的法律风险,不仅提高了审查工作的质效,也实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赢。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典型案例
七、州城街道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法制审核案
(一)基本案情
去年12月,州城街道单楼村在积极发展设施农业中,村集体遇到了对外签订出租大棚集体经济合同新鲜事儿。原来,村里打算通过对外发包程序与路某签订一个为期3年的大棚租赁合同,每年租金45000元人民币。因为在以前村集体签订租赁合同时,曾出现过条款约定不明确,权利义务不平等等情况,致使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这也导致了单楼村在签订新合同时经常是既喜又忧。但今天村两委却不用再犯难,因为他们搭上了全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法制审核这班便民快车,他们将合同上报到街道办事处,由办事处组织对合同的一站式审核,从政策到法律方面进行全面把关后,村里很快就把这份合同签了下来,成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一统三审一公证一公开”制度实施后的又一受益者。由县司法局等主导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一统三审一公证一公开”制度,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实施村支部书记事实审核、职能部门业务审核、司法行政部门法制审核,由多部门集中会审会签。同时,还对签订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统一编制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目录清单,通过街道办公网站农村合同公示专栏进行网上公开,确保合同签订全程公平、公正、公开,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截止到目前,州城街道办事处集中报备合同58件,合法性审查58件,公示28件,从源头把控法律风险,为法治街道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并为村居节省经济合同审核资金大约24.5万元。
(二)典型意义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三资”合同是基层微腐败、隐性腐败的高发区、重灾区。推行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合“一统三审一公证一公开”管理,能够切实预防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签订环节的法律风险和腐败问题,不断提高审查工作的质效,为从源头避免违法及显示公平合同,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八、新湖镇刘某某变更监护人资格案
(一)基本案情
刘某某系刘某与吕某某所生孩子。2017年5月份,刘某意外死亡。刘某去世后,吕某某将刘某某拐卖至山东省蒙阴县,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将刘某某解救带回新湖镇七神堂村。2016年10月24日,吕某某因犯拐卖儿童罪被蒙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刘某某回到七神堂村后一直跟着体弱多病的奶奶生活,无经济来源,生活负担较重,吕某某出狱后又与他人结婚。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受教育权等权利,村民委员会同意作为其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请求变更监护人。
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律师代理该案,代表刘某某向法院提交了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常住人口登记卡、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声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本案中,吕某某将自己的儿子刘某某出卖给他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被判处刑罚出狱后又与他人结婚,仍怠于履行对被监护人刘某某的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依法应当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因被监护人父亲刘某印已去世,奶奶尹某体弱多病,又无收入来源,现村委愿意担任刘某某监护人,为更有利于被监护人生活、学习和成长,故对村委的申请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三)典型意义
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法定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的法定职责。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本案中,刘某某长期缺位监护,家庭帮助、保护和监督功能趋于弱化,对未成年的成长极为不利。将基层组织作为家庭监护的有效补充,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安全、稳定、有序的环境,体现了平等、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展现了司法的温度与力度。同时,警醒抚养义务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其法定抚养义务并不因此而免除,仍应当继续履行负担抚养费的义务,而且可能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九、王某某诉某银行支行社会保险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王某某系某银行支行工作人员,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于1989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后某中院改判有期徒刑三年。1995年12月,某银行支行对王某某开除公职,但未将开除公职的批复送达王某某本人。1999年12月,某县纪委开除王某某党籍。2000年3月,某市中院再审改判王某某无罪,同年7月,某县纪委恢复王某某党籍。王某某多次向某银行支行要求恢复公职未果。
2007年5月,王某某向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不予受理。后向某县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开除公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为王某某补发工资(自1989年5月起),某银行支行不服上诉,2008年9月某市中院维持原判。2010年4月执行和解,约定执行日前,工资256106.36元给付王某某。王某某请求某银行支行发给2010年4月之后的工资至终生,2014年11月,王某某申请仲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022年8月,县政法委、信访局转法律援助中心办理。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查阅了信访材料及当年劳动争议案卷和执行案卷,卷宗显示,在当年执行和解时,王某某已65岁,没有恢复劳动关系,现在要求发给工资,是诉求使用的法律术语不精准。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引导王某某不再要求发给工资,可以依法要求某银行支行赔偿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的损失。2022年8月18日,县法律援助中心代理王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银行支行赔偿因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的损失,同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王某某不服,县法律援助中心代理王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银行支行赔偿王某某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的养老金损失599691.6元;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每月6000元(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支付终生,参照朱某某退休待遇)。虽现行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的养老金损失如何计算,但在交换证据及庭审中,县法律援助中心据理力争,认为某中院判决王某某无罪,王某某当时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某银行支行应予恢复劳动关系、开设社保账户及缴纳社会保险,其未办理且不能补办,导致王某某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造成损失应当赔偿。
(二)裁判结果
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判决某银行支行一次性赔偿王某某2010年4月至2022年12月的养老金损失共计475301.52元;某银行支行自2023年1月起至王某某有生之年按月支付王某某养老金损失(自2023年开始,每一年度内王某某的每月养老金损失为上一年度的月养老金损失乘以103.9%),于每月月底前按照上述计算方式支付王某某当月的养老金损失。某银行支行不服上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来源于持续10多年的信访案件,依法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做到案结事了。该案难点是现行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的养老金损失如何计算,在无法调解的情况下,县法律援助中心代理王某某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明确诉讼请求,确定为要求养老金损失,补充提交证据,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合情合理合法的主张权利,维护了受援人王某某的合法权利。一审法院判决采纳了王某某援助律师的主要意见,查清事实、说理透彻、论证充分,支持了王某某主要的诉讼请求,王某某的终生养老问题得到解决。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维持原判,化解了一起多年信访案件。
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十、银山镇村民换地纠纷调解案
(一)基本案情
10余年前,银山镇村民齐某甲有土地2.2亩,齐某乙有土地1.7亩,后齐某乙向齐某丙要了0.5亩地凑够2.2亩地,与齐某甲进行了换地。当时由于两家关系亲近,并没有签订换地合同等任何书面协议,也没有见证人,并且双方都是口头承诺。2024年东平湖蓄滞洪区拆迁安置工程顺利进行,齐某乙的土地被征用。齐某甲得知拆迁后多次上门找齐某乙想要商议拆迁补偿事宜,齐某乙认为双方已经换地多年,产权已经不属于齐某甲,齐某甲不应该再索要拆迁赔偿款。后齐某甲多次到某镇政府讨要说法,为避免矛盾激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快速介入,以解决换地纠纷。
调解员分别到齐某乙家和齐某甲家进行走访,听取了双方的意见。齐某乙表示虽未和齐某甲签订书面土地互换合同,但双方口头达成土地互换合同,各自将原本自己承包的土地交给对方,各自履行了交付土地的义务并接受对方交付的土地进行耕种,至今已有10余年,互换土地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互换土地的行为系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互换期限,根据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原则及民事活动的诚信原则,互换期限应为整个承包期。在整个承包期限内,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换回土地。齐某甲表示当时换地时,齐某乙说要在地上建房子,但是现在齐某乙就只建了一个地基。后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周边的住户进行了走访,由于年代过于久远,当时口头换地时没有见证人,多数邻居也只是在换地之后才知道两家已经换地,对周边群众走访并没有获得突破口。
面对此状,调解员及时开展“背对背”调解,将双方的意见进行了交换,齐某甲表示不要全额的征地补偿款,能给一部分赔偿就行,可以把地也退还给齐某乙。调解委员会综合分析了双方的争议焦点,以及齐某甲的方案,待双方态度有所缓和后,调解委员会又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阐明了调解便民利民、诉讼费时费力的道理,几轮调解下来,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征地补偿款划拨后,9万元归齐某甲,剩余11.02万元由齐某乙、齐某丙两兄弟按照原来的土地面积比例进行合理分配;齐某甲现所拥有的2.2亩土地归齐某乙所有。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村换地纠纷。在农村,土地互换是一种小规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互换后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农村土地互换不规范的现象也较为突出。有些村民仅仅私下口头达成换地协议后就互换耕种,未向村(居)委会备案,更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这种不规范的土地互换极易产生纠纷。在此提醒大家,在双方依法互换土地时,一方面,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能轻易“出尔反尔”。另一方面,应该签订书面互换协议,明确互换土地名称及互换期限等,并及时申请备案登记,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纠纷。
来源:东平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