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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6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医保发〔2020〕) 6号)相关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泰安市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纳期限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全市城乡居民缴费人,将2020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纳期限延长至6月底。
二、缴纳期限延长期间,原有缴费方式和渠道不变。
特此通告
3月17日,在第20个国际社工日来临之际,由山东省委社会工作部主办、山东省社会工作联...[更多]